相关问答
济开发区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批准设立的开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限定,报有准许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准许权的人民政府允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通过竞标的方式来获得土地,同时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2、可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部分地区土地流转后的土地或者新开垦土地,对土地进行再分配。 3、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土地。 国现在的土地政策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为一个周期。根据权威部门数据显示,国家政府为了顺利完成全国土地确权,中央财政调配了500亿的财政预算,同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在这上面。此次完成土地确权后,到期后进行第二次土地确权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耗费的人力财力太大了。 10年后土地承包权到期后,土地重新划分的可能性太大。同时我国的政策法规也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农村户口的所享有的一项福利政策和基本权利,不会被轻易地收回,所以农民朋友可以安心的在土地进行长期投资耕种,而不必担心土地被收回的问题了,这也是国家对农民朋友的政策支持,鼓励农民朋友合理规划,长远发展,让土地效益最大化。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说,从法律意义上讲,荒地并非是“无主之地”,其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十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由此可见,获取荒地使用权,需要经法定程序,您不能通过自行开荒当然地取得荒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1.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政策1.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确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照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4.根据豫地税函〔2010〕202号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最重要的是限制年限。《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买受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原价回购,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平。二、限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收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只有在取得一定年限的权属证书后,才能以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购买。上市销售的,应当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入等已减免和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方可再次申请购买。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8人已浏览
311人已浏览
1,391人已浏览
4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