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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主要责任,应为男子没有经过鱼塘负责人的允许,就私自游泳,他死了完全是自讨没趣,还有鱼塘负责人没有仔细看管也是个问题。【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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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下河游泳的危险,但却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溺水身亡,确实令人痛心、揪心。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若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确实勉强,但其他方面有没有赔偿责任要看溺水身亡的具体情况。
没有主要责任,应为男子没有经过鱼塘负责人的允许,就私自游泳,他死了完全是自讨没趣,还有鱼塘负责人没有仔细看管也是个问题。【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如果私人水塘没有尽注意义务,做好了防护措施,没有护栏,没有提示的,则水塘负责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您的小孩和水塘都存在过错,则水塘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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