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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刻章凭工商局签发的函件刻公司公章 三、工商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股东会议纪要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6、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盖章) 四、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个面上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个面上并加盖公章) 4、行政公章 5、如果是分支机构则需要上级机构有效代码证复印件一张 五、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账号。 六、税务登记证(地税)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
公司设立程序为: 1、申请,当事人应当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看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3、登记,审查后,发现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设立公司的程序如下: 1、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二、刻私章。 三、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 4、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所有股东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资金带到银行,带到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核名通知、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身份证、验资用钱、空白询证函表格,到银行开立公司账户。 五、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现金支付单、银行盖章后的询证函、银行对账单、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司章程、核名通知、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六、公司注册。 七、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八、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持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九、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5天内向当地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 十、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证件A4纸复印一份,携带公章、财务章、私章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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