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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针对合同解除和合同作废的规定,合同作废也就是合同解除。 第一,约定解除。即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法定解除。即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第三,协议解除。即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一个新合同解除旧合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条关于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是“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由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能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时并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5、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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