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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2-08-28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条关于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是“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由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能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时并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5、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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