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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代理人资格的回答如下: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
代理人可以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代理行政诉讼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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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能做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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