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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职责有哪些?

2021-07-23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相关法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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