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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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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主体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3、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财务核算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投资主体不同以及转投资不同 1.投资主体不同: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转投资不同: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八条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不包含。一人有限公司的是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即是指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四种,但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以政府单独出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八条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中载明。第六十五条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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