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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需要房产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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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品房开发,普遍采用预售的销售方式,即开发商在房屋建造期间,就在市场上公开预售房屋。现在经常有一些预购商品房的人,由于种种原因,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即有意将房屋转手出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转让“楼花”,那么这部分购房者想要转让所预购房屋应按什么程序去办理呢?按照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商品房预售契约》应在有效期之内。在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后,其办理程序如下: 1、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一式两份),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转让方与受让人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其中,转让金额与原预售契约价款相一致。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交易管理部门对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按预售合同金额的2%收取手续费,由转让方支付。转让合同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企业、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对不准转让的,应通知转让人。 4、商品房预售登记后,购房人(个人)要求更名的,根据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契约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不具亲属关系的应按转让程序办理。预售商品房需要转让时,由于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因此交易双方成交的前提首先是双方取得信任。双方对房屋的成交价、房屋的品质、房屋的产权状况等都要有明确的认知,但由于这种行为毕竟不属于购房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关系,因此为了稳妥起见,此种交易最好是委托律师或房地产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协助当事人对房屋的价值、成交价格、房屋的品质、房屋的权属状况、房屋的实付款状况以及房屋原购销合同中的权利约定条款进行评估调查和必要的审核工作,从而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权益。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能起到的另外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当事双方办理繁琐的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成交了房屋,中介公司一般要向购房一方收取2%-3%的代理佣金,如果原房屋所有人未交纳契税,购房一方还要补交3%-6%的契税,转让方如果出售价高于购入价25%,还要根据差价的幅度交纳增值税。(交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你可以依据购房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否则你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有:开发商需要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已经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配套基础设施已经交付使用;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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