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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怎样,才能获得经济补偿呢?

2022-10-27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但劳动者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时,需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辞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各地把握的尺度会有差异,并无统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劳动者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行,否则,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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