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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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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机构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开展下列工作:(一)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政策提供方面的专业意见;(二)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医疗疑难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三)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等提供专家意见;(四)对参保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提供专家意见;(五)对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因出入院发生的争议提供专家意见,对异常医疗费用进行评估;(六)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其他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本市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与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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