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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社会保险机构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开展下列工作:(一)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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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一)除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基金中支付的;(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五)到国外、港、XX、台就医的;(六)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与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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