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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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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一)除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基金中支付的;(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五)到国外、港、XX、台就医的;(六)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本市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与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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