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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不同; 2、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 3、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4、适用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
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区别如下:(1)调整法律不同,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有争议的,应当先仲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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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更广,公民、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形成雇佣关系。2、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即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管理。就业关系中,劳动者相对独立,隶属性较弱。3、适用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4、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先仲裁,再提起诉讼。雇佣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完全是民事争议的处理程序,无需仲裁。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人身伤害侵权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责任。6、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多的干预和强制性规定。在雇佣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干预较少。7、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而言,劳动关系长期、持续、稳定。雇佣关系一般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完成后结束,具有临时性。
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2、雇佣关系应当是雇工按照雇主的要求从事某项劳动,雇主按约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雇员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存在监督被监督和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用工使用期限比较短,约定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及时结清劳务费用,所从事的劳动一般为生活领域的事务,也包括部分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事务。
关系的性质与对象的区别。合作关系是利益共享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者与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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