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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物回收经营单位和废物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是要开出去吗,销项票就只能在税务局去申请,进项的话,让对方开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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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不可以扣除。实际工作中,预付款有两种形式,一是先预付款,取得收据,实际消费后再进行结算,取得发票。这种情况下凭票税前扣除是一点问题都没有的。例如中石化和中石油针对企业的油卡充值。还有一种就是预付款项时就开具发票,实际消耗不再开具发票,只能凭商家自制凭证入账扣除。按照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只要有能够证明业务实际发生的凭据,就可以实际扣除。实际征管中,也基本按照应该取得发票的,一般凭票扣除,按规定不应取得发票的,以其他凭证作为扣除凭据。而这种类型一般金额不大,税务稽查也不会费老大劲去比对自制凭证。因此,考虑到我国是以票管税,只要取得了发票就税前扣除,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工资税前扣除,只有经过税务机关确认的补贴,才可以按照新规进行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应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具体可按5项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法对允许扣除的支出有合理性的要求。但是,要表现合理性,重要的是取得合法适当的清算证明书,主要是企业从外部取得的收据、收据等。因此,企业对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凭据,而不应再认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不需要这些报销凭据。但是,企业在日常支出和计算员工福利费时,往往不能取得收据、收据等外部证明书。例如,企业以货币形式向员工发放的补助金、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支出,根据实事求是的态度,主要审查这种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符合经营规则和会计惯例,必要,正常合理,事理和法理支出应予清算,不应拘泥于证明书的形式。另外,对于企业已经在当年度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能取得相关支出报销凭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尽管国税函[2009]3号文没有明确,只要是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了相关报销凭据就可以在当年度扣除,否则就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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