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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
《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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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先成立的债权优于后成立的债权的说法是错误的。2、债权具有相容性,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债权。债权又具有平等性,一个标的物上的数个债权,如果都没有有效抵押,那么这些债权就是普通债权,是平等的,不能因债权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3、只有有效抵押的债权有优先性,有抵押的债权优于无抵押的债权。
如果有质权和抵押权的话,一般都是质权优于抵押权,但是如果抵押权先于质押权进行登记的话,那么抵押权就优于质押权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通常来说,抵押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第二、当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第三、当债务人宣布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和一般债权。第四、当一个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存在时,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抵押权顺序相同时,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法律在规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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