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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企业存在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员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继续双倍付薪,或者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订立劳动合同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其实并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对用人单位有利,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上,签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区别,均为受劳动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的保障上签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了很多的区别,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前提,因为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细节进行明确的约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上的条款就无法做到明确约定,那么这些没有约定的权利和利益就只受劳动法律的最低保障,并且建立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作为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满一年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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