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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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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法修正案8出台以后,管制从原来的公安机关执行变为了社区矫正执行,各司法所或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部门。社区矫正部门主管: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人员的执行工作。 附刑法条文: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是这样子的:“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提到由公安机关等机关执行哦。 也就是说修正案(八)在管制、缓刑、假释的规定中都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而是笼统地规定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虽然目前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是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目前各地的司法所都在推行社区矫正的工作。 社区矫正主要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即回家服刑的人员(包括5种罪犯: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等;定期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活动等。包括每周、每月等予矫正对象进行电话、直接沟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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