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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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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决定。 6、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可以与涉外案件进行比较。 7、双方都是外国人。如果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婚姻缔结地在国外,中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夫妻双方都是留学生,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当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国内公民离婚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中国公民与在华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出国人员与国内一方离婚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由出国前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国华人,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华人。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夫妻离婚,双方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的。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第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第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第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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