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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情况,法律会如何规定,涉外离

2021-11-22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决定。 6、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可以与涉外案件进行比较。 7、双方都是外国人。如果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婚姻缔结地在国外,中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夫妻双方都是留学生,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当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国内公民离婚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中国公民与在华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出国人员与国内一方离婚的,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由出国前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国华人,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华人。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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