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地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破产程序管辖法院是指债务人主要...
关于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管辖权的转移又称移转管辖。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效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二、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为方便,以下以A代指移送管辖;以B代指管辖权的转移。(1)前提不同:A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B需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2)对象不同:A移送的是案件;B转移的是管辖权。(3)法院不同:A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级别不同:A保证人破产管辖法院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B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性质)不同:A纠正错误;B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6)发生原因不同:A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B不便于本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
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清算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规定是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3人已浏览
561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