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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破产管辖法院规定什么

2022-07-05
一、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管辖权的转移又称移转管辖。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效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二、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为方便,以下以A代指移送管辖;以B代指管辖权的转移。(1)前提不同:A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B需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2)对象不同:A移送的是案件;B转移的是管辖权。(3)法院不同:A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级别不同:A保证人破产管辖法院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B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性质)不同:A纠正错误;B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6)发生原因不同:A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B不便于本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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