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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方式就是投资人直接进入,和原始股东有同样的地位,直接持股。根据中国现在的法律规定,股东直接进入的话,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超过50个...
众筹的股权设计,最忌讳的就是股权高度分散,不管是成熟的还是新的项目,都要有几个关键的大股东。如果是已经运行的项目,或者这个项目运行的很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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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用非公开发行,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满足《证券法》第十条对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是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第二,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第三,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不得公开宣传、推广或说服。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
众筹股东和经营管理者(即项目方)在众筹成功后的合伙企业里面的专业术语叫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众筹股东(即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分红权和股东权益,也要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和宣传提供建议和帮助,平时不用到店铺;项目方(即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店铺平时的运营和管理,对企业的盈利状况负直接责任,同时享受企业的分红权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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