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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能证明补习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不用承担责任;2.学生A有责任,由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伤者不构成伤残、不需要后期治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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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以将学校和同学(最终由其监护人承担)列为共同被告,现在不要纠结他们之间的责任比例分配,这个根据实际情况从何判断。 如您所述,孩子的伤情还是比较严重的,下一步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可索赔的主要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建议及时报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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