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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若是转让人没有告知受让人,未实缴出资,则受让人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我国公司注册就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不是这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可以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未出资实际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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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如下: 1、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征得其它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2、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风险提示: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在于股东的主体身份,而在于未出资的公司股东是否对受让人进行欺诈。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仍接受转让人的,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有效;否则,即无效。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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