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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房屋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
拆迁补偿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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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从上述规定可知: (1)印花税属于列举性质的凭证税,凡列举的凭证都应当缴纳印花税,未列举的凭证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 前4项当中并没有列举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而第五项属于兜底的其他应税凭证,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同列入应税凭证。 3、因此,这类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政府拆迁补偿不纳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偿;(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助费;(八)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免税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协议规定的免税收入;(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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