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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暂行规定》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一、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
一、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二、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三、抵押划拨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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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用地。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用地的总称。 (2)军事用地。是指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用地的总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涵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保安、路灯路标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幼儿园、防疫站、影剧院等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是指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水坝、农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分配是指土地使用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免费交付给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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