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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2、指定管辖,是指...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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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1]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裁定管辖是指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根据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而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管辖的情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在处理属于该院受理范围的某案件时,决定受理之后发现该案件实际上不属于自己管辖,从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情形。其前提有二: (1)该法院已经决定受理但是未审结; (2)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必须移送。其中,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不能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依照职权决定将该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其适用的情形有二:(1)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生了特殊情况(包括不可抗力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回避等),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相互之间协商不成,故而上报它们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或者同意,把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下级法院管辖该案件的情形。其前提有二:(1)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明确无异议且没有发生管辖权争议;(2)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的隶属管关系。法条提示:《中国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裁定管辖是指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根据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而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管辖的情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在处理属于该院受理范围的某案件时,决定受理之后发现该案件实际上不属于自己管辖,从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情形。其前提有二: (1)该法院已经决定受理但是未审结; (2)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必须移送。其中,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不能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依照职权决定将该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其适用的情形有二:(1)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生了特殊情况(包括不可抗力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回避等),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相互之间协商不成,故而上报它们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或者同意,把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下级法院管辖该案件的情形。其前提有二:(1)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明确无异议且没有发生管辖权争议;(2)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的隶属管关系。法条提示:《中国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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