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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加强经费控制,提高差旅工作效率,一般单位对员工差旅中发生的除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外的部分费用实行限额内包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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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文件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以下规定: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纳入当期个人工资和工资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领取原存款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3、企业以现金形式向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医疗补贴,应当全额计入领取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以实际报销形式取得的外国个人住房补贴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4]个人所得税暂免。
不需要交。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点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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