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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规定,各类补助属于工资的范围,应当与工资合计在一起后计税,因此不应当就此项单独收税,并且此并非为新法律规定,而是原先就有的规定。差旅补...
1、依法律规定,各类补助属于工资的范围,应当与工资合计在一起后计税,因此不应当就此项单独收税,并且此并非为新法律规定,而是原先就有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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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所以,对因公出差,在当地规定标准范围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5号)第三条“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第(二)项“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第4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30号)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可以为职工提供真实可靠的法律凭证(如车票、机票、机票等)的部分,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照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可以参照以下规定: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深圳、珠海、汕头、海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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