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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是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体,对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原XX1999...
修订后的《办法》对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环保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本办法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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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修订后的《办法》在同级环保部门和上下级环保部门的关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管辖权及其争议处理。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管辖权,如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案件、两个以上环保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明确了管辖机关;对下级环保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处罚有困难的,上一级环保部门认为需要的,明确了指定管辖;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处理。 此外,针对污染物异地违法排放等违法排污形式,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环保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受委托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修订后的《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由原来的5章53条增加到8章82条,得到了充实和细化。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三章和第四章是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五章是执行,第六章是结案和归档,第七章是监督,第八章是附则。 修订后的《办法》在立法目的、制度设计、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了以人为本,坚持保障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环保特色,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在执法形式上,兼顾了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强调执法效果;在监督形式上,实行内外结合,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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