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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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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包庇罪的行为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1、窝藏行为,即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2、包庇行为,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 罪责:窝藏、包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和应当知道。 处罚: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瞒,多次实施隐瞒,隐瞒行为,隐瞒犯罪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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