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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费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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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安置费如指的是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且如是双方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该解释也规定了属于军人个人财产的情况: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例说明:如果退伍费为50000元,20岁时入伍,30岁结婚,40岁离婚,则共同财产的金额为(40-30)/(70-20)*50000=10000元,即退伍费中有1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2004年12月之前的营业厅的收入与财产就属你个人财产。在婚后,营业厅的收入与新增财产就属夫妻共同财产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的权利进行分割。对于共同债务也应共同负担,如对方提出要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营业厅所得,你可提出贷款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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