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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
妨碍公务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者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使用暴力、威胁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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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释义]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红十字会法》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4.24高检发释字[2000〕2号)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非军职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军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不按本罪定罪论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依法执行公务且自己行为会造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结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职人员,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胁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土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预备役人员”,是指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公民。“其他人员”,是指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仓库等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以及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这些人员执行的职务,是指军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决议、指示、命令所赋予军人的各项任务的活动,与军事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关。他们在执行任务期间,被人民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就是妨害了军队各项任务的完成,破坏了有关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活动,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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