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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在人身保险中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形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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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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