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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未经法定程序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得到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得到了赔偿金后能否再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未经法定程序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得到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得到了赔偿金后能否再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呢?
申请人:张某,女,39岁,住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5101031975110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宾馆法定代表人:谢某住所: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号委托代理人:吕某,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2014年3月26日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组成独任庭,于2014年5月15日开庭,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现已审理终结。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8499元。被申请人答辩称:双方2008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至今未解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审理查明:申请人1995年10月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当事人1998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2日,双方当事人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初,申请人担任行政部经理,月工资7527元。201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解聘申请人行政部经理职务,理由是为规范单位管理层聘任和解聘程序,强化经营管理力度,增强管理岗位任免工作的严肃性和严密性。解聘岗位后申请人按待岗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申请人要求从入职起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变更仲裁请求为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同意从2008年起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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