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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于每次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后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次奖励活动的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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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六)违反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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