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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租”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是对土地本身基本使用价值的出让,主要发生在农业用地方面。土地租赁本质上属于债的关系,不发生物权的变动。二者在期限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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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的规定是不同的,前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后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可见,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权,故该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再看一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出租登记同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相比,有以下区别: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者2、前者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申请登记,后者则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登记。3、在法律制度用语上,前者定义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4、土地出租登记属于土地权利设立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项权利。显然,我国上述规定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作为物权化登记的。其实,个人认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界定为他项权利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妥,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后果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设定,即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法定权属人的变化,承租人取得的不过是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约取得承租权,而并非在申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后才取得承租权,因此,严格的讲它是合同登记备案,而非物权他项权利登记。该登记之目的,除为了便于国家监督控制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外,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将其土地使用权低价出租与乙,但未登记备案,然后又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不破租赁”,只能维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赁关系,而通过租赁备案制度,银行完全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查验是否已经出租,并以此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抵押。因此,法律上只要赋予该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赁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不予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对于已经租赁登记备案的,对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负担仍接受担保的抵押权人不予保护,即“抵押不破租赁”。
具体比较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成立要件上的区别。地上权是一种物权,其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要求要高于土地租赁,例如登记、书面形式等。 (2)存续期间的不同。地上权的存续期间一般要长于土地租赁权。 (3)地租。地上权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但若有地租,则即使有不可抗力妨碍土地使用,地上权人不能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而土地租赁权则必然以支付租金为其要件,而且因不可抗力而妨碍承租人使用土地的,一般可以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 (4)让与性。地上权人一般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以其权利设定抵押,这是由它的物权特性决定的而土地租赁权在转让其权利(转租)是会受到许多限制,尤其是土地所有人的允许。 (5)土地所有人的义务。地上权人无权请求土地所有人进行土地修缮。而在土地租赁权下,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 另外,在相邻关系、地上物的消灭的效果、资本收回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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