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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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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三种情形为“减发工资”,其法定情形为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如果你已经请假,而用人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进行仲裁或者调解。 二、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为40小时,超过部分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如果每周工作六天,但工资是按21.75天发的,这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并补发。 三、提成按你们的约定进行。 四、如果你是2012年7月入职的,用人单位和你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那么到10月就是三个月了,如果你到今年3月份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五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你交纳保险,你可以要求一并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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