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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独生子女证没有关系。如果是晚育就多一个月。所以不会延长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正常的产假是98天,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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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条例》释义:休假期间如遇法定长假,增加的产假可顺延。元旦、春节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故不算在产假内。 2、关于寒、暑假顺延休产假的问题,教人[1992]8号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如下:“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假期间可否延长寒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依据上述文件精神,产假不包含寒暑假,产假遇到寒暑假可以顺延。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国家事业单位不执行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延长产假属于违法,你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
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还想申请继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第二种产假延长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目前,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延长的相关规定。 产假延长这个说法有很多种: 1、如果难产,增加15天产假,也算一种产假延长。 2、晚育者,增加15天产假,也算产假延长。 3、在所有假期包括哺乳假休完之后还需要延长产假的,可以依据个人情况向公司或者单位提出申请,但是延长假期加上原来的假期总和不能超过一年。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的80%。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可酌情延长假期,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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