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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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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夫妻怎么分割承包土地如下: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到30年。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做好小调整的工作还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不能对所有的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许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认真整顿两田制。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实行的不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承包权都必须到户,并明确30年不变。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对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的限额之内。《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特别是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分的问题,处分不当便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矛盾。如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夫妇,陈某是本地户籍人。1984年与生产队签订承包责任田25亩地。1987年陈某和黄某结婚,共同继续承包经营了25亩责任田。后来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1998年陈某呈诉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黄某离婚。但是,法院在判决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理,承办案件的法官们对于这个问题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后,原告陈某原来承包地享有全部承包权,被告黄某无权要求分划承包地经营的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陈某在婚前签订承包地,其结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创造财产而且经营数年,已构成夫妇双方共同经营承包地的事实。现在离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享有承包地。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承包地是夫妇共同承包经营。离婚后,一方要求从原承包地划分一部分作为生活收入依据所需,与法与情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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