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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有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是有优先受偿权的,未提供反担保的,就没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
担保人有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是有优先受偿权的,未提供反担保的,就没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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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查封的房子被抵押法院处理了,这样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有优先受偿权,不提供反担保的,没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适用反担保。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可以追偿债务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反担保的,只能按照一般债权追偿,不能优先受偿。
1、担保人追偿权没有优先。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担保人追偿权不具有优先权,担保人只是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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