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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优先受偿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为便于执行,申请人可以优先赔偿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偿还。担保物权主要指担保权、担保权或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都有抵押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检查、拘留措施。财产拍卖、出售后的收入价格,在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偿还后,其馀部分应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债权,其馀未偿还的债权将不再具有优先偿还的效力。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担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不具备优先偿还的效力。
保全优先赔偿。原因是建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旨在解决多项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赔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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