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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约定不违法,可以有效。 2、这约定比较特殊,实践处理起来对双方都可能有麻烦。不是一种理想的约定方式,因为容易起争议。这就不是简单能预料...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对房屋的部分使用权,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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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以约定永久居留权。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对居住权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与居住权人的生命一致。
不要把事情看的太简单。 这个约定没有任何效力。透过表面看实质:首先,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只要为除名,即有产权又享有居住权利;其次,你们用的词是“继承”那么何时继承呢?继承是可以按照遗嘱随时变更的,就是说,在房产没有过到女儿名下前,随时可以另行立遗嘱,房子给别人;最后,孩子归谁抚养,若房子都在女儿名下后,谁直接抚养孩子的,谁实际控制房产,如果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搬离的,法院是可以依法支持的,也就是说,关于居住权的约定很可能无效。 所以说,你们的约定基本是无效的。 不混淆。
1、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在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约定。 2、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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