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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对房屋的部分使用权,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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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设立房产居住权具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就可以向民政主管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业务,在这个离婚协议里面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有房产的也可以约定房屋居住问题。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对房屋的部分使用权,只要是属于合法合规的,而且是双方意愿真实表达的,基本上都是属于有效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不要把事情看的太简单。 这个约定没有任何效力。透过表面看实质:首先,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只要为除名,即有产权又享有居住权利;其次,你们用的词是“继承”那么何时继承呢?继承是可以按照遗嘱随时变更的,就是说,在房产没有过到女儿名下前,随时可以另行立遗嘱,房子给别人;最后,孩子归谁抚养,若房子都在女儿名下后,谁直接抚养孩子的,谁实际控制房产,如果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搬离的,法院是可以依法支持的,也就是说,关于居住权的约定很可能无效。 所以说,你们的约定基本是无效的。 不混淆。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之后是有法律约束力的。1、协议离婚的基本前提在于婚姻双方能够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负担等问题达成合意。协议的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节,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2、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不以对抗债权《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知,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协议并不可以对抗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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