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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委会不指定监护人的,可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法...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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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如果不给指定监护人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官以判决的形式来确定监护人。 2、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居委会不指定监护人的,可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想要居委会出具监护人证明,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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