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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
提倡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下列节能行为习惯,减少日常办公支出:(一)及时关闭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日常办公用能设备,减少设备待机能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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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规定和标准,其中新建建筑应当区分用能种类和性质,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纳入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统一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新建、改造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节能工作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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