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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规定和标准,其中新建建筑应当区分用能种类和性质,实行分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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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四)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情况;(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七)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消费相关资料和数据。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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