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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下达限期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机...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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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四)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情况;(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七)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消费相关资料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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