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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的调整范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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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日最长加班时间不应超过多少,在劳动法中关于加班时间的问题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每月最长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一般时效从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加班费属于工资范畴,适用特别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算。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不代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只能一年,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不受追讨年限的限制。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因为按劳动部门的规定,工资表和考勤表最低保存两年,劳动者主张两年之内的加班费,即使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也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工资表、考勤表等方面的证据;但劳动者主张两年之前的加班费,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尚保存有工资表和考勤表的,承担完全自行举证责任。所以,就有了劳动者主张两年前的加班费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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